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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农业农村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三门县扶贫产业增收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07    来源: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扶贫产业增收扶持项目管理办法》(浙农专发〔2019〕3号)、《三门县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2018-2022年)》精神,深入推动我县低收入农户加快增收和重点帮扶村加快发展,实现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三门县扶贫产业增收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门县农业农村局

  三门县财政局

  三门县扶贫办公室

  2019年5月7日

  三门县扶贫产业增收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坚决打赢低收入百姓增收攻坚战,推动低收入农户加快增收和重点帮扶村加快发展,实现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7〕124号)、《浙江省扶贫产业增收扶持项目管理办法》(浙农专发〔2019〕3号)、《三门县低收入农户全面高水平小康计划(2018-2022年)》(三县委发〔2019〕13号)、《三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三扶贫办〔2018〕2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产业增收扶持项目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扶贫部门按规定在县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扶贫产业增收扶持项目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县扶贫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四条 扶持对象和范围。全县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户和组织: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查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 户。县级调查上报并经省扶贫办审核确认的重点帮扶村;

  (二)实施产业扶贫项目的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合作农场、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符合以下条件:

  1.参股总人数10人(含10人)以下的,其参股低收入农户不少于总参股人数的1/3,或者工资发放给所在地村有劳动力低收入农户1/3以上的;

  2.参股总人数10人以上的,其参股低收入农户不少于4人且不少于所在村低收入农户10%的,或者工资发放给所在地村有劳动力低收入农户一半以上的;

  (三)负责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村级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合作社、合作农场、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从事来料加工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带动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来料加工经纪人。

  第五条 扶持内容及补助标准。扶持方向应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重点用于以下项目:

  (一)特色种养业发展和现有竹、茶、果、油(油茶)等特色产业低产基地改造所需的生产资料、生产设施(设备)等购建,特色种养业基地配套的机耕路、作业道、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等农业产业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每个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90%-100%给予补助。

  (二)特色种养业产品加工设备、储藏设施的购建;原则上每个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90%-100%给予补助。

  (三)特色种养业新品种的引进、培育、技术推广;原则上每个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90%-100%给予补助。

  (四)特色种养业产品的市场营销,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产品展示展销场租补助、品牌培育等;原则上每个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90%-100%给予补助。

  (五)以低收入农户为受益主体的小型农村饮用水项目、村级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以及其他小型公益设施建设。重点帮扶村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集体物业和服务设施的改建、购建。原则上每个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90%-100%给予补助。

  (六)对重点帮扶村集体实施产业发展项目的融资贷款 按照3%年率给予贴息。计算公式为:贷款本金×3%÷360×实际天数。每村每年可享受贴息的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来料加工业务的岗位补贴和场租补贴。具体补助办法参照《三门县来料加工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八)鼓励开展资产收益扶贫。通过集体经营、租赁联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专业承包等形式形成资产收益折股量化到低收入农户和村集体的设施农业、种植业、养殖业、乡村旅游、民宿经济、物业经济等集体资产经营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效益情况予以补助。

  (九)鼓励采取“菜单式”产业扶贫项目,扶持低收入农户发展产业直接增收。①种植业类:新发展甜瓜、西兰花、水果、油茶、毛竹、茶叶、苗圃、水稻、油菜等特产,每亩按500元给予补助;实施改造提升的每亩给予300元补助。②养殖业类:发展水产养殖每亩按1000元给予补助;发展牛、羊等生态畜类养殖,每头补助300元;发展蜜蜂养殖,每箱(桶)补助400元。③用材林类:新发展红豆杉、柏、杉等用材林2亩以上,每亩按800元给予补助;用材林中幼林抚育、竹园扩边改造等每亩按200元给予补助。④中药材类:新发展中药材每亩按800元给予补助。⑤蔬菜类:新发展大棚蔬菜每亩按800元给予补助。⑥从事家庭加工、小经营商店、电子商务等产业,给予每户1000元的创业就业启动资金补助;⑦农(渔)家乐、民宿类:发展(渔)家乐、民宿等每户按3000元补助。⑧其他:在上述项目类别之外的,由乡镇参照以上标准确定补助金额,并报县扶贫办备案。

  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对低收入农户发展的一二三产业项目,以村或乡镇(街道)为单位通过项目捆绑申报扶贫资金补助,补助资金可按标准直补到户,每户补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0元。

  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优先用于扶持精准帮扶到户的项目,用于改善重点帮扶村基础设施方面的支出原则上不高于除异地搬迁和光伏小康工程补助资金以外其他扶贫发展资金 (不含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林)场支出方向)总额的 30%。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县级扶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扶贫重点村产业发展规划和县域产业发展情况,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建立产业发展项目库,提前明确项目入库条件,项目库纳入国家和省级扶贫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扶持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

  第七条 低收入农户产业增收扶持项目实行备案制。低收入农户“菜单式”产业扶贫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具体实施方法按《三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县扶贫办及时牵头组织对申报项目审核和实地核查,并在申报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按规定公示审核结果,并将拟立项项目纳入扶贫项目库。其中补助对象为低收入农户个人的,允许不同内容的直补事项以村或乡镇为单位捆绑成一个项目纳入项目库。

  收到省补助资金文件后,县级扶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项目库中选择落实具体项目,进行项目立项。根据各乡镇(街道)项目情况,将项目资金下拨到各乡镇(街道),同时将项目落实和资金安排情况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 财政厅备案(见附表)。项目立项后,乡镇(街道)应及时组织实施,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具体实施单位和补助对象。

  第八条 县扶贫办应在落实扶贫产业增收扶持具体项目的同时将项目信息录入国家和省扶贫信息管理系统。

  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办〔2018〕24号)要求,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及时将扶贫资金分配、资金拨付等信息录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

  第九条 扶持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需按原程序报备。

  对结余资金或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异地搬迁除 外),一律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因项目计划确定时的实际情况已变化,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报项目计划原确定部门同意后,统筹用于扶贫开发领域。

  第十条 各级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浙江省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实施办法》(浙扶贫办〔2018〕34号)和扶贫领域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落实扶贫项目资金等信息公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组织对项目的日常检查、年度自查和项目验收工作。年度自查内容包括精准扶贫主要做法与成效、项目实施的地点、内容、进度、成效等情况。项目年度实施报告在次年1月底前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 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定期组织检查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扶贫产业增收扶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纳入扶贫资金分配绩效评价因素,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三条 县根据《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浙财农〔2018〕23号)和《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浙财农〔2018〕54号),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 ,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一条:关于印发三门县重大制造业项目用地优化配置实施意见(2019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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