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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14    来源: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提升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5〕30号)《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台政办发〔2018〕32号)及《三门县质量强县“十三五”规划》(三政办发〔2016〕78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门县政府质量奖是三门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是三门县政府为促进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提升,对积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给予的最高质量奖励。

  第三条 三门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定期组织评审,获奖企业或组织数每次不超过2家。为强化三门县政府质量奖培育创建,激励企业或组织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设立“三门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三门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按当年度申报和评审情况确定,总数不超过1家。

  第四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政府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或组织申报三门县政府质量奖。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三门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共11人组成,其中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等4人为常设评审委员,并在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中随机抽取4人,在县人大、县政协推荐的名单中分别随机抽取1人,专家学者由县评委办随机邀请1人。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评委会主任,县府办联系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县评委会副主任。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三门县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三门县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三门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定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提请县政府批准三门县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三门县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修)订三门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程序和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负责评审员聘任及监督管理;

  (三)组织开展三门县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三门县政府质量奖申请;

  (四)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

  (五)组建三门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进行评审,批准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并监督考核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七条 评审组应由3名以上经资格认可的评审员组成,并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的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 申报三门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三门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5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型企业前列,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程度位于行业前列;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者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六)符合其他规定要求。

  第十条 三门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三门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包括发布通告、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查表决、初选公示、审定公布。

  第十二条 发布通告。每年由评委办发出申报三门县政府质量奖通告,评委办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三门县政府质量奖的申请。

  第十三条 申报推荐。凡符合三门县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企业或组织进行自我评价并形成自评报告,填写《三门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的证实性材料,经县级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委办。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县评委办组织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三门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县评委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根据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评委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或组织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委办。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评委办对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写出综合评价报告,并综合各评审组建议,提出县政府质量奖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第十八条 审查表决。县评委会听取候选企业或组织负责人的陈述,听取县评委办工作汇报和查阅有关评审资料,表决确定初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对入围表决环节但未授予三门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授予“三门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十九条 初选公示。将初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在县级主要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评委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条 审定公布。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名单,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并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获三门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县政府表彰奖励,并颁发三门县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对获得三门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县政府颁发奖牌、证书。

  第二十二条 获三门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每家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县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和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三门县政府质量奖(含三门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由县评委会查实后报请县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申报三门县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每年3月底前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向县评委办书面报告上年度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县评委办对获奖企业或组织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使用三门县政府质量奖(含三门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荣誉称号及标识时,需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三门县政府质量奖标识(含三门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7日起施行,原《三门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三政发〔2014〕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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